欢迎来到 商业调研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2-12-12 作者:佚名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132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

                                                                                2022年10月30日

  ( 公开刊登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对与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专家、学者”修改为“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创新发明奖”修改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修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2项”修改为“五项”,第二款中的“40项”修改为“六十项”。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创新发明奖”修改为“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修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国外或者省外个人、组织”,第(三)项中的“外国”修改为“国外或者省外”。

  二、将《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九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三、将《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业银行”修改为“由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有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号1999年3月26日公布)

  二、《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2017年12月14日公布)


原文链接:http://swt.qinghai.gov.cn/zf/fd/zc/gz/202211/t20221107_19129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商业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商业调研网  sy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邮箱:shangyezix@163.com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