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2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黔府发〔2022〕8号),将发展总部经济企业作为重要任务,提出“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省商务厅结合实际,起草《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程序,切实支持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总则;认定条件、程序;支持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共5个章节、14条款项。
(一)第一章“总则”,包含《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概念,明确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在外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并对外省分支机构在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程序”,明确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指出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请、市州初审、复核评定、公示认定”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省商务厅牵头,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组织实施,市(州)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申报。
(三)第三章“支持措施”,明确经过正式认定的10亿级、50亿级、10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按照“当年认定、次年兑现”的原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列支。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后续监督管理事项,指出市(州)商务局对辖区内的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具有管理、服务职能,并配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进行监管。
(五)第五章“附则”,包含《实施办法》的一些补充说明,明确《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