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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行为 ——致广大泉州市民的反传销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2-12-11来源: 福建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 提高 社会 公众对网络传销的 判断 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意识 ,保 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泉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广大市民发出如下温馨提示:

  一、 近年来,网络传销行为不断翻新变化,更具欺骗性和诱惑性。提醒市民朋友要注意防范和远离以下网络传销行为:

  (一)网络购物型传销。 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

  旗号,以“社交电商”“分享经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为噱头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借助社交软件以人际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传销活动。

  (二)网络投资理财型传销。 打着“资本运作”“股权投资”旗号,攀附曲解金融创新战略和社会热点概念,以高额返利、创新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的传销活动。

  (三)网络创业型传销。 打着“居家创业”“隔离经济”“网络兼职”等旗号,以“动动手指轻松赚钱”等话术吸引群众加入,从事视频点赞、视频观看、广告点击、会员卡销售的传销活动。

  (四) 其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传销活动 。

  二、 不管网络传销形式如何变化,市民都可以对照传销行为的三大特征进行分析判断:

  (一)收取入门费。 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直接交纳会员费,或者购买指定金额的商品,或者上缴一定数额投资款,才可加入组织,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二)拉人头。 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三)团队计酬。 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

  三、 提醒广大市民要清醒认识从事传销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反传销工作需要广大 市民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敬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远离传销行为。发现传销行为或者身陷传销组织,请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公安部门“110”热线电话举报或求助。

  

  

  泉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swt.fujian.gov.cn/xxgk/swdt/sjdt/qz/202210/t20221026_60248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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