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商务部收到韩国HDC聚合物株式会社提交的申请,该公司请求继承韩国SK化工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商务部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聚苯硫醚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一)由HDC聚合物株式会社(HDC POLYALL Co.,Ltd.)继承SK化工株式会社(SK Chemicals Co.,Ltd.)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2.7%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二)以SK化工株式会社(SK Chemicals 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聚苯硫醚,适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8%的反倾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