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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18 作者:佚名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各二手车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账号申请。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申请账号,并添加“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

  (二)备案申请。企业在系统中下载《二手车交易业务—企业操作手册》,根据要求填报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并提交,填报的备案信息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提交信息后,企业需将《营业执照》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escxh@haicj.com,以供核对。

  (三)变更申请。已备案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对备案信息进行修改,并将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以供核对。

  (四)审核通过。市商务委对新备案或变更备案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

  1.未发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无法核对信息的;

  2.企业《营业执照》无相关经营范围的;

  3.信息填写不完整或填写有误的;

  4. 根据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存在其他不予备案情形的。

  涉及系统功能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商务部统一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涉及本市备案流程方面的问题,请发送邮件至escxh@haicj.com

  特此通知。

  

  联系人:谢老师;联系电话:69502356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sww.sh.gov.cn/gnmy/20220816/4fe800137bfd4be28b2c9c5ea040c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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