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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15来源: 贵州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以案释法案例

  隐形的“炸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早上,接群众举报,在黔西南州安龙县招堤街道桅峰大道发现疑似流动加油车,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合交运局、市监局等部门迅速前往核查。县交运局执法人员到桅峰大道后发现桂DJF026轻型箱式货车疑似流动加油车,随后跟踪其到栖凤街道者跃村莲花组道路尽头,经开箱查验,发现车厢内有铁制油罐一罐,加油设备一套,未发现该车驾驶员。经现场老百姓介绍,该车上有一男一女下车后逃往山林中,经公安部门联系其家属将涉案车辆扣押至县交运局停车场,现场收缴柴油4.04吨。案件交由县交运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当天下午在安龙县又接群众举报在招堤街道山岔村东鑫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存储柴油、涉嫌非法销售,联合执法组随即赶到东鑫建材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有铁制油罐一个,容积约30吨,部份柴油用塑料桶装载,现场收缴柴油4.45吨,案件已移交由县市监局、应急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条处理。

  【法律分析】

  一、(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款关于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成品油供油协议;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经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典型意义】

  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这类黑加油点、流动加油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生产经营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莫因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广大车主朋友不要抱着图便宜的心理去加“黑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损害还极有可能威胁生命和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swt.guizhou.gov.cn/fzzx/202208/t20220815_76093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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