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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15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31日,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皖商资〔2021〕99号)(以下简称《审核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2021年4月,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明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核定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起草目的

  一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为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提供政策依据;二是便于我省支持和引进外资研发中心,提升我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落实,省商务厅根据财关税〔2021〕24号中关于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借鉴学习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审核办法,并赴蔚来、大众、大陆等重点外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我省审核认定办法,并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及16个市意见,同时于厅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我厅对我省《审核认定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联合省财政厅、合肥海关、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一是申报主体,明确是安徽省内符合《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是审核流程,主要包括自愿申报、地方初审、省级审核、资格复审。

  三是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

  四是申报材料,主要围绕财关税〔2021〕24号规定的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立以来累积购置的设备原值等条件提出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外资企业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七项佐证材料,以及一条兜底条款即第八条,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是其他事项,明确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等。

  五、主要亮点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审核认定办法》紧紧围绕国家财关税〔2021〕24号提出的研发费用、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和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3项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规定申报材料。二是突出安徽特色实际。结合我省实际,赴蔚来、大众、大陆等重点外资企业调研了解,制定规范详细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方式。三是强调政策规范执行。在其他事项中,明确规范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变更告知程序和政策的有效期等内容。

  

         政策文件:http://commerce.ah.gov.cn/public/21711/121102461.html

         解读部门:省商务厅外资处  电话:0551-63540391


原文链接:http://commerce.ah.gov.cn/public/21711/121102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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