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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8-15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黑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

  发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贸领域企业预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为的管理,保证各类发卡企业严格履行发卡责任义务,预防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打击利用预付卡业务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第9号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是指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企业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区商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管理范围为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已通过各级商务部门备案的集团、品牌、规模企业及其他发卡企业(不包括个体户、合作社)。未通过商务部门备案,非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非企业性质的市场主体从事发卡业务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六条 发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分步骤将其列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

  (一)集团、品牌及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未主动按时到相应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经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集团、品牌及规模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足额预存监管资金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集团、品牌及规模发卡企业未按时在“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按时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集团、品牌及规模发卡企业未执行在终止兑付前至少30天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集团、品牌及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发生因出售、倒闭、停业未经过终止兑付管理程序擅自停止兑付、“跑路”、失联或虽有联系但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不说明解释原因超过30天的。

  (六)因拒不兑付、“跑路”、失联等违规行为引发群体性、极端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卡企业。

  (七)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集资诈骗的发卡企业。

  第七条 各级商务部门将不合规发卡企业列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对“跑路”、失联发卡企业,可通过本地区媒体或原经营场所公告通知企业。自公告通知之日起,“跑路”、失联的发卡企业经过30天无法取得联系,首先将其列为“经营异常企业”名单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再经过60天仍旧无法联系,纳入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推送信用公示平台。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不合规发卡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八条 各级商务部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信息通过本级政府“信用公示平台”网站记入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第九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信息推送至“信用黑龙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发卡企业首次被列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的发卡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各级商务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发卡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跑路”、失联的发卡企业拒不接受处理没有后续处理结果的,不受时限限制。

  已移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的发卡企业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将再次列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部门决定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移出企业名单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信用公示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发卡企业被列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商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发卡企业被移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发卡企业(已备案、未备案商业领域)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维权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对发卡企业的发卡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受理的其他行业发卡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非法人企业市场主体出现“跑路”、失联、拒不兑付、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部门及公安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列入不合规发卡企业名单的法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试行。《黑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swt.hlj.gov.cn/zwgk/show.html?id=8823&classid=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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