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文件规定,按照李强书记关于“坚定不移把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全力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投资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共计三十条,分为总则、保税油加注资格管理、保税油加注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5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5条,明确了保税油加注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经营行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跨关区直供业务;适用范围包括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主体方面,市商务委、市发改委、上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贸区以及临港新片区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保税油加注资格管理》包括第6-15条,明确了申请保税油加注资格的条件、材料及审核标准,以及证书的有效期和形式等。申请保税油加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船舶供油业务经验,拥有或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1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依托符合油罐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罐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保税仓库开展加注业务,并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如采用租赁方式,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市商务委受理保税油加注资格申请后,会同市交通委、上海海关等联合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证书样式见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保税油加注规范》包括第16-19条,明确了保税油加注企业标准管理、台账管理、制度管理、合规管理等。保税油加注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国际船用油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应建立管理台账,保留相关凭证、票据;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油罐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发生超越批准证书范围经营等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第20-28条,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停歇业和违法处置等。市商务委会同市交通委、上海海关等部门对保税油加注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检,相关企业必须接受年检并提交相应材料。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商务委报请市政府撤销其保税油加注资格批准证书。保税油加注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29-30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权等事项。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