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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2022-07-14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索引号:53000000103/202200092

  文号:云政函〔2022〕65号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2022-07-0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滇中引水二期工程
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

  为确保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滇中引水二期工程涉及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晋宁区宝峰街道;玉溪市江川区星云、宁海街道,澄江市凤麓、龙街街道和右所、路居镇;楚雄州元谋县凉山乡,禄丰市一平浪、和平镇和高峰乡;红河州蒙自市观澜、文萃街道;大理州大理市满江街道、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洱源县右所镇等征地红线范围内(具体征地范围以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打桩定界为准),除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未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政策。

  三、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细则,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实物指标的真实、全面、准确,确保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建设征地区涉及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移民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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