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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时间:2022-05-12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5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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