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数字贸易发展的机会窗口期,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中赢得主动权,对于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由数字贸易大国迈向数字贸易强国至关重要。近期,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释放了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的强烈信号。
世界各国正围绕发展数字贸易及其规则框架抓紧布局,我国也日益重视数字贸易发展,积极探索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新路径。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加快数字贸易发展”。此后,《“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以及《通知》等文件相继印发,不仅出台加快服务出口数字化转型、努力将基地打造成我国发展数字贸易的重要载体和数字服务出口集聚区、全力打造数字贸易战略竞争新高地等支持性政策,而且更加注重发挥开放型制度体系优势,依托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将其作为主动对标并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关键路径。
《通知》明确了我国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与制度型开放的诸多新举措,具有风向标意义。首先,加快构建完善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总体而言,我国数字贸易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为此,《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数字贸易的制度基础。
其次,着眼于将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转化为数字贸易的全球化利益。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在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领域积聚了较强实力与规模效应,数字服务外包、数字内容服务等新业态也蓬勃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2011年的36.7%提升至2020年的44.4%。然而,横向对比来看,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通知》聚焦数字贸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壮大数字产业实力,共建数字产业生态体系,这对于深挖我国数字贸易潜力,大幅提升数字贸易全球竞争力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再次,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推动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数字贸易是技术之争,更是规则之争。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治理正处于关键构筑期,大量数字贸易规则处于空白,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输出治理规则与治理模式意愿增强,挑战与机遇并存。
目前,我国已与26个国家/地区签订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FTA),但只有2015年后缔结的7个FTA议题包含电子商务章节,包括数字产品待遇、数字便利化等传统议题,但对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新议题覆盖不够,在多双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博弈中仍处于话语权较弱地位。近期,我国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彰显了参与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姿态和坚定决心。《通知》强化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制度创新试点叠加数字服务市场扩大开放的政策优势,势必为我国全面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与经贸谈判,推动数字开放国际合作探索更加宝贵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