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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反倾销立案

时间:2021-11-20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基本案情:2020年7月17日,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2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申请人提出反倾 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 及有关的证据。

  处理情况: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2020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企业。

  公开信息。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登记参加调查。在规定时间内,美国驻华大使馆、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国内进口商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等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2020年12月9日,陶氏化学公司提交了《关于将部分 型号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申请》。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陶氏化学 公司的评论》、《国内产业对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

  初裁前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年7月5日至7日,调查机关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占国25内产业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 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削减作用。

  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美国的倾销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国内 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 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 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宣传意义: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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