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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反补贴立案

时间:2021-11-20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基本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10月13日与美国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聚氯乙烯的合计产量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美国政府的补贴,美国聚氯乙烯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106项。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10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宣传意义:若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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