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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调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时间:2021-11-11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通知》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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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t.fujian.gov.cn/xxgk/swdt/swyw/snyw/202111/t20211110_5771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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