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初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按照《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要求和《商务部关于明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要求的函》(商建司函〔2021〕151号)部署,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初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商务局要会同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申报城市试点,并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申报企业试点,原则上试点单位申报数量不做限制。
二、在满足申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市要结合本地商贸流通业发展和标准化建设水平,切实组织基础好、代表性强、亮点突出的企业做好试点申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多个商贸流通领域或行业申报试点。
三、请于5月17日前将市级两部门联合推荐函(包括按优先级排序的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书》,电子版发指定邮箱,纸质版一式四份邮寄至省商务厅零售业服务处。
四、省商务厅将会同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共同确定试点推荐申报单位,并按国家试点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视情赴有关试点单位进行督促指导,确保试点成效。
各市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统筹试点申报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共同推动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和商贸流通提质增效。
联系人:省商务厅 孟祥祯
电话及微信:024-86892298-9187 18809824363
电子邮箱:XDWL86912059@163.COM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省商务厅南楼203
邮编:110032
省市场监管局 曹迪
电话:18804007878
附件:1.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
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
2.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书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申报书
试点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填写说明
1.申报城市负责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
2.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城市具体牵头部门或企业内部机构名称。
3.本申请书一式四份,字迹要工整清晰,可以打印,电子版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下载。
| 一、基本信息 | |||||
| 申报单位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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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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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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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管理机构(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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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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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方向 | 1、商贸流通提质增效? 2、内外贸一体化? | 试点领域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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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基础 | |||||
| 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情况;现有标准化组织领导机制,已出台的标准化政策措施;城市商贸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课题研究,已发布的地方标准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商务领域标准宣贯培训实施情况等;标准化创新做法。 企业:企业简介、经营现状、在所属行业的代表性等基本情况;现有标准化工作机制,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情况;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及成效,包括但不限于已发布的企业标准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情况,参与国内外标准相关课题研究的情况,已发布标准应用实施成效等;标准化创新做法。(可另外附页) | |||||
| 三、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 |||||
| 试点建设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试点任务、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预期社会经济效益,保障措施及长效机制等。(可另外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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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单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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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