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经多次对接磋商,商务厅正式将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监督管理职责移交给区金融监管局。顺利完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商务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7号)以及自治区职能划转要求。
商务厅政工人事处、商服处、体系处、外资处参加了移交仪式。移交双方对“三类机构”数量、各企业档案等进行了清点,并按照规范程序履行移交及签字手续。至此,各级商务部门不再受理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相关业务。
为确保移交后典当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商务厅还将派专人协助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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